“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份掌控實際公司運營而利用簽署各類合同協議的方式完成對實際公司運營的掌控及財務的合并。
VIE架構現一般用以中國企業完成境外上市、企業融資及外國投資者為避免國內管控對外資產業準入條件的局限。VIE架構出現已久,但其始終處在“灰色”地帶,盡管在一些部門規章中已經有有關VIE架構相關內容的要求,但現階段的中國法律并未對VIE架構做出定性。
通常情況下,VIE架構事實上為擬上市企業為完成境外上市,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一個平行的離岸公司,以該離岸公司做為未來上市或企業融資主體,其股本結構體現了擬上市企業真正的股本結構,而國內的擬上市企業實際上則并不一定體現這一股權架構。
隨后,該離岸公司通過一連串投資活動,最后在國內落實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WFOE),WFOE與擬上市企業簽署一連串合同協議,擬上市企業把本身很大一部分利潤輸送給WFOE。如此一來,最上層的離岸公司變成擬上市企業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入國外資本市場。
現階段,由于外資準入條件方面的歷史緣故,中國大部分接納了美元基金投資的互聯網公司(包括BAT等互聯網巨頭)基本上使用的是新浪最初使用的VIE架構。
【兩大優點】
一是稅收優點,VIE能順利避免目前的不能隨意兌換的外匯監管規章制度。比如在“新浪模式”中,新浪在開曼群島成立公司,可享有巨額免稅以及其低成本的股權轉讓,也可同時在香港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申請辦理公司上市;
二是可協助外資合理避免政府管制和糾紛。利用在海外成立殼公司,用國內企業的資產完成反向包裝,最后使其整體資產打包在境外上市,既合理避免了國內管控機構對外資進入的管控,也使國內企業在國外資本市場順利企業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