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企業
境外投資總體來講是鼓勵的,但是我們同時也看到,美國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與限制也是非常明顯的,我國很多企業選擇到美國境外投資,就能感受得到美國的境外投資政策。
基于安全因素的限制主要表現為對技術方面的限制
一般而言,美國境外投資的優勢在于技術的先進,因此對境外投資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技術輸出,美國政府在技術輸出與轉讓方面雖然較為開放,但仍有諸多的限制,《1979年出口管理法》規定,除了可以向加拿大直接輸出多數商品和基礎數據外,美國向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出口的所有商品和技術數據都必須獲得由商務部出口管理局簽發的普通許可證,美國技術出口額中30%的出口對象為美國在境外的技術企業,因此,這種許可證制度本身會對投資意愿產生影響,當技術出口受阻時,投資也會受到影響。
美國對于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技術輸出或轉讓采取不同的態度。按照美國《出口控制法案》,加拿大以外的所有國家被劃分成Q、S、T、Y、W、Z組,其Z組為敵對國家。由于對外直接投資被認為是技術輸出的重要渠道甚至是主要渠道,而別的國家吸收美國投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吸收技術的考慮,因此,對技術輸出的控制與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對美國的對外投資構成了制約。
處于經濟因素的引導性管理
這種限制更多的是基于經濟因素,特別是進出口及國內市場的資本需求等因素,一般而言,這種限制不采取強制措施,而是通過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引導,美國進出口銀行在提供信貸等方面的傾向性本身即對對外投資有引導作用,并對所有的對外投資都能得到貸款,對海外資源特別是戰略資源開發提供貸款,實際上是引導美國企業向這些領域投資,一系列的法規也對美國境外投資進行引導、管理或限制。
以上措施的主要目的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引導境外投資的流向,以使美國對外投資更為合理;二是調整對外投資與隊內投資的比例,以保證美國國內能夠有充足的資金投入,促進國內的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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