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私募行業市場環境的改變,各種風險因素造成的問題慢慢呈現,比如以囤殼為目的虛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導致對關聯企業缺少管控、一些產品先辦理備案再募集等等這些。
在新的管控背景下,擬辦理備案的私募機構在登記辦理備案流程中有什么常見注意事項呢?筆者將從兩大層面著手做好整理。
一,申請機構應自查是不是具有“不予以辦理登記”的狀況
按照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辦理備案有關問題解答(十四)》(下稱“《解答十四》”)、《登記注意事項2018》的要求,私募機構具有下列狀況的,協會將不予以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以登記生效日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出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做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1.申請機構在申請登記前違反規定發售私募基金,且具有公開宣傳推廣、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行為的;
2.申請機構出示,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等串謀出示偽造登記信息或資料;出示的登記信息或資料具有虛假性陳述、重大疏忽的;
3.申請機構關鍵出資人、申請機構本身以前擔任過或現階段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貸款、P2P/P2B、項目眾籌、保理、擔保、房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發生沖突業務的;
4.申請機構被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規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登記辦理備案項目流程中應防止出現“中斷辦理狀況”
按照基金業協會《登記注意事項2018》的要求,申請機構發生下列兩項及以上狀況的,協會將中斷辦理這種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1.申請機構名稱不突顯私募基金管理主營業務,與著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仿的,名稱含有“集團”、“金控”等具有誘導投資者字眼的;
2.申請機構辦公場地不穩定或是不獨立的;
3.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有可行性的;
4.申請機構不滿足專業化經營要求,背離私募基金主營業務的;
5.申請機構具有大筆金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出資產凈值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