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內地居民和企業都積攢了豐厚的財富,而這些積攢下的財富,很多都用來投資領域。但資金的無序性流動,尤其是資金過度消費的向境外流出,不單會使國民經濟遭受影響,也會讓數年改革開放的成果白白浪費。所以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了嚴謹的資金流出核查標準,以對資金向境外流出的情況給予限制。
1、發展境外市場,得到當地的政策或稅收優惠待遇,加速資金積累速度;
2、便于與境外客戶的業務轉款,減少轉款流程和成本費用;
3、提升國內企業品牌形象,提高企業附加價值;
4、充分消化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模式和及時了解外界信息內容;
5、合理使用兩種資源兩種市場,避免國外貿易壁壘;
6、綜合境內外企業發展,調優資源分配。
ODI程序備案指引:
(一)發改委審批或備案
1、授權劃分:中方投資總額3億美元及之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備案;中方投資總額1億美元至3億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辦理備案;中方投資總額1億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地址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辦理備案。
投資主體通過給予融資或內保外貸等方式給予境外投資的,也需在發改部門辦理備案。
(二)商務部審批或辦理備案
1、受理機構:商務部官網“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上傳電子申請資料,與此同時將紙版文件上傳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監管部門行政大廳。
2、確定機構:央企由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辦理備案,地方企業由各地方商務監管部門辦理備案。
3、申請人必要條件:中國境內依規依法成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
4、具有或滿足以下必要條件的,準許辦理備案:申請資料完整、屬實完整、滿足法律規定方式。
5、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給予辦理備案:
(1)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規定方式;
(2)屬于審批情況的;
(3)企業給予偽造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給予辦理備案的情況。
(三)外管局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
國內企業應憑境外直接投資監管部門的審批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的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流程,外匯指定的銀行給予真實性核查后為其申請辦理。